2007年7月7日 星期日 晴
今天还没有起床就有一个朋友给我打电话问我:“我公司里的一个员工和我们签了三年的用工合同,但只干了一年,另外一家公司就以给他加薪为由把他给撬走了,并且还带走了我们以前好多客户的材料,我们是不不是该去劳动仲裁去起诉他”?
现代企业之间的竞争,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人才的竞争。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事例并不鲜见。所以我就自己的一些鄙见,会以日记的形式连续在我们的网站上发表我的见解,希望能给一些还一点也不懂劳动法的打工者一点点理论上的帮助,也请广大读者给予指导和批评,也谢谢大家的关注!
根据《劳动法》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本条是关于因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规定。
确认这类案件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复杂性,在于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所引起的纠纷可能发生在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也可能发生在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前者属于因履行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争议;而后者则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属于一般民事案件。实践中常有当事人因为不清楚这两类案件性质的区别,就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有审判员,看到《劳动法》第9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承担的实体责任而误以为这类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由于我的专业知识暂不精通,以上仅供广大打工者和用人单位参考。不足之处还望大家多多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