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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8日 星期日 晴 一,适用的前提是劳动争议发生在原用人单位作为发包人,将其单位的一部分或全部发包给另一与其具有平等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承包经营。值得注意的是,承包方是与原用人单位具有平等主体资格的另一用人单位,也就是说这种承包经营关系发生在两个平等主体之间,从而排除了企业内部承包经营的情况。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所谓的内部承包经营,无论承包者是谁,都只享有有限的用工自主权,其特点是:劳动者仍然是与用人单位而不是与承包者签定劳动合同,承包者一般只可以在本单位内部决定劳动者的 工作岗位。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仍然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作为劳动争议的主体进行仲裁或诉讼。另外,是劳动争议发生在承包经营期间,而不是承包经营开始之前或结束后。如劳动争议发生时用人单位尚未开始承包经营,但诉讼是原用人单位已经处于承包经营期间,则不适用本条,劳动者仍然应当以原用人单位为被告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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